江苏华旦天左(慈溪)律师事务所

新闻资讯

首页 - 新闻 - 新闻详细

法律小知识:哪些行为侵害了隐私权?

发布时间:2022-01-06 浏览量:1129 [返回列表]


(一)以电话、短信、即时通讯工具、电子邮件、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;

(二)进入、拍摄、窥视他人的住宅、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;

(三)拍摄、窥视、窃听、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;

(四)拍摄、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;

(五)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;

(六)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      

 

注意:

本条规定了侵害隐私权的具体情形,侵犯隐私权主要是指侵犯私人生活安宁、侵扰私密空间、侵害私密活动、侵害身体隐私、非法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行为。

私人生活安宁主要包括日常生活安宁、住宅安宁、通信安宁。

侵犯私密空间的行为主要表现为“进入”“窥视”“拍摄”私人空间,应注意私人在邻居相邻位置安装摄像头虽是自我防范手段,但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。

他人的私密信息是指任何私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信息,只要该种隐匿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,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。个人的生理信息、身体隐私、财产隐私、家庭隐私、个人经历隐私均属于私密信息。

这与个人信息的有关内容存在大量交叉,通常而言,上述信息属于敏感信息的范畴,是个人隐私的事项,可以适用隐私权的保护规则